很多人藥還沒吃完病就好了,但藥能放多久、需要什麼溫度下久放,你一定要知道!

您在應用藥品的時候是否關心過藥品的有效期?

-藥品的有效期是指在藥品規定儲存的條件下保證藥物質量的期限,是控制藥品質量的指標之一。藥品過期後會出現效價降低,毒性增加,對人體產生危害,因此對到達或超過有效期的藥品,是不能再繼續使用的。

 

藥品的有效期應以藥品包裝說明上標明的有效期限為準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藥品有效期的表達方式通常按照年、月、日的順序標註,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,月、日用兩位數表示。其具體標註格式為“有效期至XXXX年XX月”或者“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”;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“有效期至XXXX.XX.”或者“有效期至XXXX/XX/XX”等,如2012年05月、2012年05月31日或2012.05、2012/05/31。

藥品的有效期不是絕對的,是有條件限制的,這裡指的條件就是藥品的標籤及說明書中所指明的貯存條件。每種藥品的有效期是指在特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儲存的時間,一旦貯存條件發生了改變,藥品的有效期也就發生了變化。例如規定在冰箱中儲存的藥品若在常溫下儲存了,則有效期就會明顯縮短。另外一旦藥品拆開了盒子或打開了瓶蓋等開始使用時,這類藥品就應及時使用,不再適於長期儲存了,因為這時的條件已不再符合制定有效期時的條件。比如一般眼藥水的保質期是1年或2年,但是開封后,使用期限最好不要超過一個月。所以,消費者在使用藥品時,應儘量做到打開了原包裝的藥品及時使用,否則,即使未到藥品標註的有效期,藥品也有可能失效變質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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